《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有代价的,此案赔偿数额之高还没有前例,超过了有关国家机关的心理底线。
这样的问题已经广泛存在于各级各类机关。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作为政治平等权的规定,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为根本的权利,基于这样的权利,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来保证妇女平等的选举权的行使以及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一般认为,侮辱妇女是用淫秽下流语言和动作调戏、猥亵妇女,或以暴力胁迫、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按照修改说明,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另外,教育是个与市场互动的人力资源培养过程,在教育机构自主决定根据市场需要而不是所谓的平等原则确定招生对象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障呢?如果不能保障这样的权利,根据平等原则招录了女性而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例如,对于许多语言专业而言,目前的现状是,如果不设定差别录取标准,那么所招学生生几乎100%是女性,这样的性别结构既不利于教学培养,也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该法据说还有一个亮点:在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样的规定不仅提供了一个恶例,而且给有关机构和人员直接干预选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也属于卖方市场。
12世纪以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逐渐确立了纠问式诉讼制度。一种是买方市场的刑事司法制度。我以为,公、检、法的关系可以比喻为做饭、卖饭、吃饭。一言以蔽之,前者是做饭的说了算。
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目前,我国许多侦查人员还保留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认为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并拿下口供,就算破案了,侦查工作也就完事大吉了。
你卖的饭菜不符合我的胃口或质量不高,我就不买不吃,而商品卖不出去的损失只能由你自己承担。检察院在卖饭的时候就要认真考虑消费者的需要并据此指导做饭。不过,这饭菜不是为他们自己准备的,因此做好之后要交给检察官,由后者去卖给顾客,即法官。在前一种制度下,公诉方在审判活动中形成卖方的垄断。
于是,在讨论公、检、法的关系时,我又自然而然地想到了吃饭。明确了侦查、起诉、审判之间的这种关系,公、检、法之间的关系也就理顺了。俗话说,三句话不离本行。于是,法官既可以吃公诉方的饭,也可以吃辩护方的饭(笔者在这里讲的话,切不可误解为大檐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
笔者几年前曾经在《北京晚报》上写过一篇杂文,题目为刑事司法与吃饭,谈的是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侦查人员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转变办案观念,即从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
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公、检、法三家都能够充分理解自身的角色定位。就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来说,侦查员是做饭的,检察官是卖饭的,法官是吃饭的。
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主导着交易或者说在交易中占主动地位的是卖方,即我卖什么你就买什么,甭管我的饭菜质量如何你都得买都得吃。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会认真地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标准去收集并保管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取证工作的质量就会有很大的提高。在过去的卖方市场里,就算侦查人员的饭没做熟或者做夹生了,检察官也得卖,法官也得吃。在后一种制度下,法官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只有经过他们审判的案件才算定案,而侦查和起诉都是为审判服务的。因此,法官的认证应该是司法证明的中心环节,取证、举证和质证都是为认证服务的。一般来说,检察官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
虽然只有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是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在这种制度下,案件的诉讼过程包括两个阶段:其一是预审。
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因为侦查人员偏爱口供而错过了重要物证的提取时机,致使案件做成了夹生饭。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抗辩式诉讼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控辩双方都可以去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而且双方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调查权。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都要等待法官在法庭上做出裁定,案件事实也只能由法官(或陪审团)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认定。
而市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卖方市场,一种是买方市场。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的核心应该是审判,刑事司法权应该属于法官。后来,有朋友取笑我爱吃,就连写文章都忘不了吃饭。而法官在吃饭的时候则要挺直消费者的腰板儿,不妨挑剔一些,因为挑剔的消费者往往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卖方市场的特点是生产决定销售,销售决定消费,即做饭的指挥卖饭的,卖饭的引导吃饭的。请不要忘记:在买方市场中,消费者就是上帝。
但是实践证明,公安局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必都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也未必都能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不过,刑事司法的目的不在于把饭做出来,而在于把饭卖出去、吃下去。
在后一种制度下,辩护方绝非摆设,而是发挥着重要的市场竞争对手的作用。而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主导交易或者说在交易中占主动地位的是买方,即甭管你卖什么,买不买及买什么都要由我说了算。
既然人以食为本,那么作为一个人,三句话不离吃饭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审判为中心的传统。大概因为我年轻时挨过饿,所以对民以食为天的古训感受极深,并引申出人以食为本的格言。就司法活动来说,在很多情况下,让自己明白并不难,最难的是让别人明白。
在法庭上,法官先听取检察官基于预审案卷材料提出的起诉意见,然后再依据案卷材料对被告人进行最后的审讯并做出判决。你这边的饭菜做得不好吃,不够味儿,我就到对门去吃。
没人做饭,当然就没有饭卖,也没有饭吃。从表面上看,查明与证明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是二者确是两个颇有区别的概念。
在前一种制度下,侦查员是刑事诉讼的龙头,他们办完的案子就算定案了,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不过是一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程序。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